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民行他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民勤县国土局与何聪土地行政执行一审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民行他字第7号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明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何聪,男。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何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国土资监(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何聪作出的民国土资监(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罚款5248元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石逢祥审 判 员  邱进福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