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川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吕艳荣与刘春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荣,刘春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川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吕艳荣,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刘春杰,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荣与被告刘春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丁树明审 判 员 关辅杰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