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宋涛等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涛,潘峰,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161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涛,男。2012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峰,男。2012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涛、潘峰、刘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做出(2014)新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宋涛、潘峰宣告的缓刑部分,对被告人宋涛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和原判十一个月零十三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潘峰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和原判一年七个月零九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所提精神损失费之诉讼请求;随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宋涛、潘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涛、潘峰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宋涛、潘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涛、潘峰撤回上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利宾审 判 员  阿尼沙代理审判员  裴 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泓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