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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生龙与被执行���冉生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龙,冉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张生龙,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冉生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生龙与被执行人冉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永民调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生龙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冉生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案件款35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被执行人冉生国缴纳了案���款9171元后拒不履行剩余交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强制扣划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829元。申请执行人张生龙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5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