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生龙与被执行���冉生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龙,冉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张生龙,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冉生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生龙与被执行人冉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永民调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生龙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冉生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案件款35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被执行人冉生国缴纳了案���款9171元后拒不履行剩余交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强制扣划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829元。申请执行人张生龙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5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