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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保元与王保义、顾美珍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元,王保义,顾美珍,王一鸣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三(��)初字第1462号原告王保元,女,194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勇虎、徐嘉妮,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义,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顾美珍,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王一鸣,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海、宋怡,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元与被告王保义、顾美珍、王一鸣共有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保义、顾美珍、王一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三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是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XXX弄XXX号,但该房屋被拆迁后,三被告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三被告经常居住法院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该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弄XXX号XXX室,不在本院辖区。根据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保义、顾美珍、王一鸣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廷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