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羊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何建中与祁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中,祁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羊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何建中,农民。被告祁侣,农民。原告何建中与被告祁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常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建中、被告祁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建中诉称,被告祁侣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祁侣辩称,借款是事实,是用于放贷收取利息。因我的钱也被骗,我暂时无能力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祁侣因故于2012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祁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何建中人民币拾万元”,借条上未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被告祁侣出具的借据为凭,足可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祁侣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为凭,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借条上未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归还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侣归还原告何建中借款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祁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常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