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3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字第437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现居住吉林省延吉市木材小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现居住吉林省延吉市明达公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温玉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