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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3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字第437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现居住吉林省延吉市木材小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现居住吉林省延吉市明达公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温玉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