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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陆世龙诉被告彭阳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世龙,彭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彭行初字第1号原告:陆世龙,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彭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城西门。法定代表人:王兆林,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世龙诉被告彭阳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世龙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陆世龙负担。审判长  王万宝审判员  王翠兰审判员  徐安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