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罪犯罗邵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邵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871号罪犯罗邵鹏,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双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邵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5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罗邵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罗邵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邵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罗邵鹏减刑幅度不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邵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胡明华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