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华与李裕章、贾建雄、林菁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李裕章,贾建雄,林菁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林华,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裕章,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经商。被执行人贾建雄,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菁兴,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林华与被执行人李裕章、贾建雄、林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4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贾建雄的存款10200元,于2014年9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林菁兴的存款10700元,上述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执行字第57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