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初字第34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日照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恒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恒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3435号原告:日照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道辉,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恒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恒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成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