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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催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凯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催字第117号申请人衡水凯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法定代表人韩厚义,董事长。申请人衡水凯亚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3130005223387033、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肆月贰拾叁日、出票人山东东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肥城曹庄煤矿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壹拾月贰拾叁日、付款银行为日照银行济南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水凯亚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炜炜审 判 员  赵忆泉人民审判员  查 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