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65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辅仁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辅仁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6533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南岸。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辅仁路店,住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8号商业,组织机构代码05647113-5。负责人黄某,该店店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永深(特别授权),男,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辅仁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对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辅仁路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