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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4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薛佑梁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佑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454号罪犯薛佑梁,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涪法刑初字第00520号刑事判决,认定薛佑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以罪犯薛佑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予以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薛佑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佑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