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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周商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津化轻物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津化轻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周商初字第0068号原告无锡市锡津化轻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900723-1法定代表人冯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启东(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永鼎(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25024377-7法定代表人许锡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晓源(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津化轻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津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来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津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锡津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津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锡津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栋人民陪审员 殷 瑛人民陪审员 潘 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