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玉先与庞诗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先,庞诗友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537号原告刘玉先,农民。委托代理人崔秀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红心,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诗友,临清市士友轴承占火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徐明田,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玉先与被告庞诗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禄生人民陪审员 孙东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