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2014)沅执字第1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兵飞,李新芳,张建波,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郭兵飞,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共华镇团湖洲村*组。申请执行人李新芳,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团湖洲村*组。被执行人张建波,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鲜红路***号。被执行人张亚,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泾阳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鲜红路***号。本院在执行(2014)沅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郭兵飞、李新芳与被执行人张建波、张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屋一栋,但在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时发现,本案拟拍卖的财产房屋一栋,没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此外,两申请人再没有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没有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受理的(2014)沅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郭兵飞、李新芳与被执行人张建波、张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建国执 行 员 张建平执 行 员 李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 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