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77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汪志华与余长江、蹇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华,余长江,蹇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773-1号申请执行人汪志华。被执行人余长江。被执行人蹇利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汪志华申请执行余长江、蹇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余长江、蹇利霞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汪志华在2013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到期的15000元,该15000元至今也未执行到位。现汪志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灵石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