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成恬与龙贵良、赵彩虹、谭秋凉、刘传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恬,赵彩虹,龙贵良,刘传听,谭秋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成恬。被执行人赵彩虹。被执行人龙贵良。被执行人刘传听。被执行人谭秋凉。申请执行人成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彩虹、龙贵良、刘传听、谭秋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6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韶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赵彩虹、龙贵良、刘传听、谭秋凉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后,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2013)韶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清平审 判 员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