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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终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步侠、李念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步侠,李念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肖大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展旭光,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步侠,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黄崇河,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念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董传华,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步侠、李念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一审判决数额赔偿刘步侠的损失33134.11元,并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日,刘步侠以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赔偿其损失,其与该公司及李念华之间就此事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刘步侠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步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8.5元,由被上诉人刘步侠负担,鉴定费用仍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8.5元,由上诉人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