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法定代表人唐亮,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9号办公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园湖支行账号45×××71账户存款43042元至本院账户。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苏 懿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