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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立刑监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贪污罪刑事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本立刑监字第00025号王某某:你为犯贪污罪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本刑二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以“领取补贴是在上级领导默许下的延续行为,没有与他人共同预谋,其他人同样领取没有定罪,故本人不构成贪污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你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关于你提出没有与他人共同预谋的申诉理由,从检察机关所作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你存在与冯某某、王某某共同预谋的行为,故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领取补贴是前后任长期一贯的公开性行为,其他人同样领取未认定为犯罪,故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的申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作为贪污犯罪主体不适格的申诉理由,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资格,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的申诉理由,因你二审期间提交的书证内容不足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本院二审对本案不予开庭审理并无不当,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