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胡定芳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百年恒华实业集团骏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芳,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百年恒华实业集团骏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梁平县盈鑫汽贸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2512号原告胡定芳,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石思忠,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蒲东新区申江路1500号,组织机构代码60737174-8。法定代表人DANIELLUKEAMMANN,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毅,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君宇,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重庆百年恒华实业集团骏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香锦路6号。被告梁平县盈鑫汽贸城,住所地梁平县机场路10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芳诉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百年恒华实业集团骏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梁平县盈鑫汽贸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定芳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定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胡定芳负担。审判员 刘仕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