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华章与曾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章,曾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杨��章。被执行人曾旭林。本院在办理杨华章申请执行曾旭林(2014)威民初字第72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华章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6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160元、执行费6800元。查明被执行人曾旭林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4)威执字第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毕承山代理审判员 陶 华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