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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北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43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月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市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良善。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10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村集体土地507.3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用地)建设消防泵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0日制作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10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消防泵房507.38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10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10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淑莉代理审判员  宋 颖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建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