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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连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连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连某某,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连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和被告连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负担不了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另外和后母性格不和,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令女儿连某茵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口头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在陆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离婚时,原、被告双方有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双方孩子:大女儿名连某茵,10岁,1998年2月26日出生,归男方抚养;二女儿名连某怡,8岁,2001年1月15日出生,归女方抚养;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二、双方有权探望孩子权利;……等”协议。尔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2014年8月8日原告以变更抚养权向本院起诉,请求处理。另查,原告陈某某系香港户籍,香港户籍住址为香港九龙XX道XX号,现居住在深圳市罗湖区XX村XX栋XX房,在深圳华强北桑达电子市场做生意。被告连某某的户籍与居住地均为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其女儿连某茵,于1998年2月26日出生,户籍为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现在深圳市XX技术学院读书,属于正常青少年,与原告在深圳一起居住。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女儿连某茵由其抚养,被告亦表示同意;实际上双方未存在争执孩子由谁抚养问题,双方亦可自行协商解决,而且被告未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故此,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理由:一、原告与被告就变更孩子抚养权,双方不存在争执或其他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二、孩子连某茵已年满16周岁,在深圳市横岗XX学院读书,其认知识别能力亦较强,属于正常健康成长青少年,现在深圳与原告一起居住,不属于原、被告争执抚养原因。三、原、被告双方虽在离婚时,对孩子连某茵约定归属被告抚养,孩子在随被告生活期间未存在孩子被虐待、殴打等状况。并未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情形。四、原告现香港户籍,被告与连某茵均系内地户籍,实际上原告以变更孩子抚养权为由起诉,达到将连某茵的内地户籍迁移至入香港户籍。故此,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变更孩子连某茵由其抚养的理由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持本判决书和上诉状到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彭建华审判员  林应波审判员  洪少条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伟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