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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温商初字第158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邵中夫与林军、周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中夫,林军,周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温商初字第1586-2号原告:邵中夫。被告:林军。被告:周丹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中夫与被告林军、周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中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邵中夫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