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中民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张易辉与陈素芳、蒋学武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易辉,陈素芳,蒋学武,蒋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中民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易辉,女,出生于1975年8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新建街**号*单元*楼,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芳,女,出生于1953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马鞍村11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5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学武,男,出生于1952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马鞍村11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52********。一审被告蒋某某(系张易辉之女),女,出生于2001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上诉人张易辉与被上诉人陈素芳、蒋学武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船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26日向上诉人张易辉送达了书面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本院也在对上诉人提交的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予以部份批准,以及接收一审法院移送的卷宗后,多次电话通知其预交应预交的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张易辉至今仍未交纳。对上诉人张易辉提起上诉而又逾期未预交上诉费的行为,本院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张易辉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陶 延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又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