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XX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赐,理事长。被执行人肖炎波,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居委会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醴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醴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胡洪斌审判员 易 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