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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州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伟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堂新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伟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堂新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州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四川省伟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42353-6。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钟思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堂新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67591-9。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龚华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伟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堂新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伟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伟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四川省伟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尚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