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韶杰不服修武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韶杰,修武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修行初字第29号原告杨韶杰,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被告修武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霞,局长。委托代理人薛长富,男,1980年11月12日生,任该单位征收办副主任。原告杨韶杰不服修武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杨韶杰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韶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韶杰承担。审 判 长 柴永利审 判 员 范晓玲人民陪审员 徐XX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