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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修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韶杰不服修武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韶杰,修武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修行初字第29号原告杨韶杰,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被告修武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霞,局长。委托代理人薛长富,男,1980年11月12日生,任该单位征收办副主任。原告杨韶杰不服修武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杨韶杰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韶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韶杰承担。审 判 长  柴永利审 判 员  范晓玲人民陪审员  徐XX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