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2014)溆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溆浦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秋凉、马明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溆浦支行,张秋凉,马明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溆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溆浦支行。法定代表人肖坤愉。被执行人张秋凉,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明庚,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溆浦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秋凉、马明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溆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育良审 判 员 向军华审 判 员 向忠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德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