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58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何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锋,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敏霞、杨柳,均系该司职员。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亦予以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必要,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小玲代理审判员 江闽松代理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智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