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刑执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陈浙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浙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刑执字第1635号罪犯陈浙建,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岳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浙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在执行期间已缴纳8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2日、2012年5月15日、2013年7月18日先后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2日止。现又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4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浙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浙建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浙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浙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浙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强斌审 判 员 胡中岳人民陪审员 付高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芝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