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郎英才与赵军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英才,赵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郎英才,男,定州市人。被执行人赵军虎,男,定州市人。申请人李兰彬与被执行人赵军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军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军虎及其妻付英敏存款68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解立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