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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XXX与姜洪志、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姜洪志、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姜洪志、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4873.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申恩全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