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范小芹与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芹,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范小芹。被告鲁燕。原告范小芹诉被告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小芹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