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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范小芹与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芹,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范小芹。被告鲁燕。原告范小芹诉被告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小芹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