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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民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309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年2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1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