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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春晖、王晖与蒋力华、杨文前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生,王晖,蒋力华,杨文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生。委托代理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晖。委托代理人肖怡军,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力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前。委托代理人肖时茂,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春生、王晖因与被上诉人蒋力华、杨文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2013)武法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纪辉、上诉人王晖的委托代理人肖怡军,被上诉人蒋力华、杨文前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时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王春生、王晖、蒋力华、杨文前合伙承包武冈市头堂乡托坪等五个村土地整改项目第四标段,原审对四人先后投入多少资金,期间收回多少本金及利息,未收回的投资款数额是多少,该工程是亏损还是盈利以及亏损或者盈利是多少等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会计学一般原理进行分析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3)武法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俊辉审 判 员  颜锦霞代理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宁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