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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胡孝水与胡宗庭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孝水,胡宗庭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578号申请人胡孝水。申请人胡宗庭。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申请人胡孝水、胡宗庭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立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9月23日经湖北省麻城市三河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胡孝水因此事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共计2048元,全部由胡宗庭负担(已支付);二、胡孝水因此事故造成其个人摩托车损失由胡孝水自己负责修理;三、胡宗庭因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胡孝水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共计8800元;四、此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三河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胡孝水、胡宗庭于2014年9月2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