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3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袁海舰与蒋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舰,蒋光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3643号原告:袁海舰,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蒋光学,男,住址。原告袁海舰与被告蒋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海舰诉称:蒋光学由于工程回款困难,于2014年8月17日在其长期租房处合肥市庐阳区某房屋向袁海舰借款20000元用于周转,并承诺尽快还款并约定逾期支付利息,当时袁海舰口头要求蒋光学于2014年9月底之前还款。现袁海舰急需资金,向蒋光学要求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蒋光学偿还袁海舰借款20000元;2、自2014年8月17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蒋光学还清本息时止,计算至起诉日为370元;3、诉讼费由蒋光学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袁海舰提供的地址和电话,未能将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送达至被告蒋光学本人,原告袁海舰亦未能提供被告蒋光学明确的身份、户籍情况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将诉讼文书送达至被告。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被告的明确身份情况或者具体下落,属于被告主体信息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海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5元,退回原告袁海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劭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