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56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健文与被告卓千峰、彭碧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文,卓千峰,彭碧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619号原告王健文,委托代理人张剑峰、曾莎莎,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卓千峰,被告彭碧霞,委托代理人蔡玲,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文与被告卓千峰、彭碧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庭外和解,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