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46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菊香与重庆澳彩科鼎塑染色母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香,重庆澳彩科鼎塑染色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4610号原告刘菊香,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黎竹,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澳彩科鼎塑染色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姜家岩社区一组。法定代表人魏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香诉被告重庆澳彩科鼎塑染色母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菊香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菊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菊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刘菊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