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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湘云诉林辉、罗慧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湘云,林辉,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40-2号原告刘湘云,男。被告林辉,男。被告罗慧,女。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湘云诉被告林辉、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湘云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4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林辉和罗慧的房产。现因原告刘湘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准许原告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辉所有的位于洪江市安江镇向阳街新建路xx号xxx号的住房(住房建筑面积:97.45平方米,产权证号:洪房权证安字第xxxx-xxxx号)、被告罗慧所有的位于洪江市安江镇东风街丁字路306号的住房(住房建筑面积:53.81平方米,产权证号:洪房权证安江镇字第x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