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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仕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汤艳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仕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汤艳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07号原告:广州市仕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1号1210房。法定代表人:邱军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秋婷,系该司职员。被告:汤艳萍,女,汉族。原告广州市仕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汤艳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秋婷、被告汤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对下列事项均无异议:被告于2014年3月3日入职原告处任客户开发(bd),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月���资由底薪2000元+全勤150元+提成+奖金构成,原告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告上月工资,有工资条;被告于2014年5月8日离职。被告提供并经原告确认真实性的《2014年4月工资》显示:“基本工资2000元,生日礼金100元,全勤奖金150元,实发工资2250元。”被告2014年5月份工资为500元。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主要在于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入职时曾口头要求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签,同时原告公司的提成方案可以看到双方是有签名的,可见公司并没有规避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提成方案在一定法律意义上也可以认定为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其不应当再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拟证明系被告拒签劳动合同。上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有手写内容本人要求���签合同,建议由本人签名确认后呈领导。徐秋婷”,原告表示该手写内容系由其在本案中的代理人徐秋婷所书写。被告对《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的上述手写内容真实性不予确认,主张其签《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并没有这段内容,这段内容系原告添加伪造的。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支付其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元。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4)1141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在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元。原告不服上述裁决,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需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元。被告对仲裁裁决未起诉。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对此分析如下:第一、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如违反该法定义务,依法需支付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第二、原告主张系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原告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拟证明其该项主张,但上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的“本人要求不签合同,建议由本人签名确认后呈领导。徐秋婷”属于手写内容,并非被告书写,被告也未在该书写内容处进行签字确认,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能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原告提出的系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纳;第三,即使被告确���存在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告完全可依法在一个月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本案中原告并未采取上述措施;第四,原告主张公司的提成方案可以看到双方是有签名的,公司并没有规避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和双方的劳动关系,但上述主张即使成立,也并不能等同于双方已经依法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五、根据被告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原告依法应支付其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再结合被告上述期间的工资情况,现仲裁裁决金额2500元未超法定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现仲裁已经裁决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该项裁决内容未起诉,应视为无异议,且该起止时间亦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仕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艳萍在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广州市仕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汤艳萍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仕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仕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余  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肖玲判决书于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