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玉琴与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琴,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陈玉琴,女,生于1973年12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来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晓琴,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琴诉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琴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琴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琴撤回对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智华审 判 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刘 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