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胡钱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季海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钱娜,季海峰,马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胡钱娜,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依亭,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海峰,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被告马逸,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钱娜与被告季海峰、被告马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丽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