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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调确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王存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王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调确字第00054号申请人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人王存英。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王存英关于确认劳动合同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金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当事人未提交身份证明,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的条件。据此,本院做出如下决定:对申请人于2014年1月1日达成的劳动合同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判员  金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