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皖西交通技工学校与王庆胜、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皖西交通技工学校,王庆胜,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皖西交通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孙跃进,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文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胜,男,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方,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负责人段金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超,公司员工。原告皖西交通技工学校诉被告王庆胜、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皖西交通技工学校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庆胜、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3日,原告的教练员吴克元驾驶皖N×××××学号小型轿车,在六安市金安区X005线进行驾驶技能科目三教学活动,学员刘坤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15KM+800M处停车,学员李先锋下车准备换驾时,被告王庆胜驾驶皖H×××××(皖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撞上皖N×××××学号小型轿车尾部及李先锋,致李先锋当场死亡,小轿车内驾乘人员刘坤、吴克元、冯启存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王庆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皖N×××××学号小型轿车受损经评估为37200元。皖H×××××(皖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为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请:1、判令被告王庆胜、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损、车损评估费、施救费、停车费合计41140元;2、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车损评估报告、评估费、施救费、停车费发票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王庆胜、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辨称,1、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2、诉请车损数额过高,认可27000元;3、不承担评估费、停车费、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9时23分,皖西交通技工学校所有的皖N×××××学号小型轿车(随车教练员:吴克元),在六安市金安区X005线开展驾驶技能科目三教学活动,刘坤驾驶皖N×××××学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5KM+800M处停车,学员李先锋下车准备换驾时,被告王庆胜驾驶皖H×××××(皖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撞上皖N×××××学号小型轿车尾部及李先锋,致李先锋当场死亡,小型轿车内驾乘人员刘坤、吴克元、冯启存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30日,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六公交认字(2014)第001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庆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坤、吴克元、李先锋、冯启存无责任。原告所有的皖N×××××学号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经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车损金额为372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6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支付皖N×××××学号小型轿车施救费500元,停车费840元。另查明一,被告王庆胜驾驶的皖H×××××(皖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并以被告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105万元商业三者险(主车100万、挂车5万),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二,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皖西交通技工学校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皖N×××××学号小型轿车车损数额按32000元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庆胜违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皖西交通技工学校所有的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被告王庆胜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依法对原告损失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己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超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按责替代赔偿;原告所有的皖N×××××学号小型轿车车损数额按双方协议确定的32000元计算。综上,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车损32000元,施救费500元,计款32500元。上述款由保险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车损2000元,超交强险限额的30500元,由保险公司从商业三者险中替代赔偿给原告,原告交纳的评估费2600元、停车费840元,由被告王庆胜、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庆胜、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皖西交通技工学校评估费、停车费计款344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皖西交通技工学校车损200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皖西交通技工学校车损、施救费30500元。四、驳回原告皖西交通技工学校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830元,由被告王庆胜、安庆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荣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