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姣姣与龚杰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姣姣,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孙姣姣被执行人:龚杰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申恩全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世钧 百度搜索“”